篇名 | 我說開工,你說不!──到底甚麼是開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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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珍玲 |
中文摘要 | 甲於乙地建築工程,領得丙縣主管機關核發之民國(下同)103年12月19日建管建字第○號建造執照,並經丙以104年4月30日第○號函同意展延開工期限至104年9月22日。嗣甲於104年9月18日申報開工,丙以104年9月30日第○號函請訴願人於期限內補正資料後,並於104年10月15日辦理現勘,發現案址現場除搭設施工圍籬及掛設工程告示牌外,餘無其他實際施工作為,復於104年10月26日邀集甲、承造人及監造人現勘,並以104年10月28日府第○號函通知甲於現勘日起5日內補送相關資料。嗣丙審查後以104年11月12日第○號函復甲:「……五、貴公司雖於104年9月18日申報開工……本府於104年10月15日現勘,案址現場僅搭設施工圍籬及掛設工程告示牌等,餘並無其他實際工作行為……本府並於104年10月26日邀集貴公司及有關單位現勘,雖經貴公司表示本工程於104年7月27日已進場施作便道、搭設圍籬及整地等行為並補送資料;惟依內政部營建署97年10月9日營署建管字第0970059123號函示, 均屬搭設圍籬之工作,與開始實際且持續性於開發範圍進行整地有別。六、是貴公司申報旨案工程之開工,依前開規定及函示等內容,未於期限內開工,故依內政部92年1月10日台內營字第0910015892號函示, 旨揭建造執照,已逾展期期限仍未開工,自然失其效力。」 |
起訖頁 | 9-11 |
關鍵詞 | 開工日、自治事項、框架立法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706 (176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70601760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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