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最高行政法院105年8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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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劉建宏 |
中文摘要 | 問題一:某直轄市環保局查獲A公司所屬之工廠違法排放廢水,依法應予以處罰。惟在調查期間,A公司找議員「關切案情」,希望能「從輕發落」。為迎合議員之期待,原處分機關乃援引行政罰法第8條因不知法規而減輕其處罰。A公司仍不服該處分,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本案並不符合行政罰法第8條之規定,原處分機關不應予以減輕處罰。試問:受理訴願機關得否將原處分撤銷後,逕為更不利益之變更?若受理訴願機關並未逕為變更,而是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原處分機關得否為更不利益之處分? |
起訖頁 | 6-8 |
關鍵詞 | 訴願法第81條第1項但書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706 (176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7060176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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