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上訴二審理由是否具體之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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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榮耕 |
中文摘要 | 張三因涉嫌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後逃逸罪,為檢察官起訴。一審法院審判後,諭知有罪判決。張三不服,提起上訴。上訴的理由主要為,在一審中已經有供稱,於案發當時只知道後照鏡動了一下,沒有感覺撞到人,但一審法院並未採信,據以作成不利於其的事實認定。二審法院認張三上訴未附具體理由,遂以上訴未附具體理由,不合法定程式為由,依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367條,予以駁回。張三不服二審法院判決,向三審法院提起上訴。試問,三審法院應如何判決? |
起訖頁 | 024-026 |
關鍵詞 | 上訴、二審、理由、具體理由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705 (175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70501750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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