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扶養費請求金額之聲明拘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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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劉明生 |
中文摘要 | 於甲、乙婚姻關係存續中,乙妻陷於生活困難,而甲夫不支付任何扶養費,其乃向法院聲請請求判命甲每個月支付扶養費新臺幣(下同)2萬元,為期2年,試問法院可否判命甲每個月應給付乙3萬元?乙訴請法院裁判離婚時與甲分居並照顧共同子丙,故同時向法院聲請請求判命甲每月應支付2萬元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期間共3年,試問法院可否判甲每個月應支付3萬元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
起訖頁 | 015-017 |
關鍵詞 | 扶養費、聲明拘束性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705 (175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7050175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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