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一般生活風險之損害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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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姚志明 |
中文摘要 | 甲於餐廳與多位友人餐敘,酒醉後之甲與A金控公司(下稱「A公司」)副總裁乙因細故而發生爭執。於爭吵中,甲持酒瓶打傷乙之頭部,乙因而被送至B醫院治療。在B醫院治療檢查時,發現乙之腦部有與此次頭部被打傷無關之腦瘤。得知此消息之A公司便要求乙提早退休,乙於是向甲請求其提早退休與本來正常工作之薪資差額賠償。試問:乙之主張是否有理? |
起訖頁 | 009-011 |
關鍵詞 | 一般生活危險、法規保護目的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705 (175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70501750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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