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夫妻間之扶養義務與扶養權利人之順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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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戴東雄 |
中文摘要 | 甲男年滿46歲與年滿42歲之乙女為夫妻,育有兩子A男與B男。A男年僅6歲,念國小一年級,B男已年滿22歲,因車禍成殘廢,失業在家。甲男尚有公務員已退休之年滿72歲之父丙男,其退休金一次領出後,因投資股票失利,已無積蓄,但其身體還相當硬朗。甲男另有智障而無法出外就業而年滿34歲之弟丁男。甲男為一中級公務員,扶養能力有限。乙女雖大專畢業,但為照顧子女,一直為家庭主婦,未出外工作。試問:一、何人對甲男為扶養權利人?其扶養順序如何?二、甲男對乙女之扶養與對丁男之扶養,在程度上,是否相同?三、甲男對A男之保護教養與對B男之扶養,何者優先?四、甲男對丙男與對丁男之扶養義務有何不同?五、本事實關係如改為丙男已無力自行走路,需由菲傭扶持,且乙女僅小學之學歷,其他事實不變,而甲男之薪資收入有限,除維持自己生活費之外,僅能再扶養二人時,何人應受甲男之扶養? |
起訖頁 | 035-043 |
關鍵詞 | 扶養權利人、扶養義務人、生活保持義務、生活扶助義務、扶養權利之優先順序、扶養義務之優先順序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704 (174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7040174010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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