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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之扶養義務與扶養權利人之順序
作者 戴東雄
中文摘要 甲男年滿46歲與年滿42歲之乙女為夫妻,育有兩子A男與B男。A男年僅6歲,念國小一年級,B男已年滿22歲,因車禍成殘廢,失業在家。甲男尚有公務員已退休之年滿72歲之父丙男,其退休金一次領出後,因投資股票失利,已無積蓄,但其身體還相當硬朗。甲男另有智障而無法出外就業而年滿34歲之弟丁男。甲男為一中級公務員,扶養能力有限。乙女雖大專畢業,但為照顧子女,一直為家庭主婦,未出外工作。試問:一、何人對甲男為扶養權利人?其扶養順序如何?二、甲男對乙女之扶養與對丁男之扶養,在程度上,是否相同?三、甲男對A男之保護教養與對B男之扶養,何者優先?四、甲男對丙男與對丁男之扶養義務有何不同?五、本事實關係如改為丙男已無力自行走路,需由菲傭扶持,且乙女僅小學之學歷,其他事實不變,而甲男之薪資收入有限,除維持自己生活費之外,僅能再扶養二人時,何人應受甲男之扶養?
起訖頁 035-043
關鍵詞 扶養權利人扶養義務人生活保持義務生活扶助義務扶養權利之優先順序扶養義務之優先順序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704 (174期)
DOI 10.3966/168473932017040174010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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