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離婚贍養費計算(二)──離婚配偶的被扶養需要 |
---|---|
作者 | 劉昭辰 |
中文摘要 | A、B兩人結婚10年後, 因判決離婚,育有一女C 6歲,正要上小學,由A女取得監護權(父母親權內容之一),B男則有探視權(父母親權內容之一),至於贍養費則仍在訴訟中1。A女在離婚後,搬回媽媽家同住,並為求有更好的經濟收入,A將女兒C交由媽媽照料,自己則在便利商店找到兼職的工作機會。問:一、A女可否向前夫B請求贍養費給付?二、A女在離婚後,持續工作4年,卻因超商停業而失業,仍得否向B主張贍養? |
起訖頁 | 016-018 |
關鍵詞 | 贍養費、陷於生活困難、自我扶養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704 (174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7040174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