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播放藥物廣告之處罰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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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周佳宥 |
中文摘要 | 甲公司非具藥商資格,經查獲於105年2月至3月間在不同有線電視頻道及時段,宣播「遠紅外線治療儀」藥物廣告。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甲公司非藥商擅自刊播藥物廣告共76次,違反藥事法第65條規定,依同法第91條第1項及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按次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0萬元,合計1,520萬元。問:甲公司之刊播行為應論以違反藥事法第65條之一行為或數行為? |
起訖頁 | 006-008 |
關鍵詞 | 一行為、藥物廣告、一行為不二罰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704 (174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7040174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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