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離婚事件之再審當事人(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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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沈冠伶 |
中文摘要 | 於原離婚判決確定以後,一方當事人死亡之情形,原他方當事人仍得主張有法定再審事由而提起再審訴訟,以資救濟。就家事事件法第59條規定應為合憲性解釋,以保障該當事人之訴訟權、財產權及身分關係。在承認得提起再審訴訟之前提下,適用再審當事人適格之一般原則,以死亡當事人之一般繼受人(即繼承人)為再審被告。就此在結論上,本文贊同最高法院之再審肯定論,惟理由構成上,則有所不同。 |
起訖頁 | 39-49 |
關鍵詞 | 再審、詐騙取得判決、離婚、本案訴訟終結、程序保障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703 (173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7030173009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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