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法官行政責任與權利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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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家賢 |
中文摘要 | 甲法官任職法院的院長,以甲法官於承辦案件審理中常有介入當事人訊問證人相關程序之情,而與法官應中立聽審之規定有所未合,故對之為職務監督,其監督行為係以發命令促其注意處分之形式呈現。
乙法官任職法院的院長,以乙法官於承辦案件之進行有怠於執行職務且情節重大情事,行使職務監督將之移請司法院後再逕行移送監察院審查,嗣經監察院彈劾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其後作出罰款之懲戒處分之判決。 |
起訖頁 | 24-26 |
關鍵詞 | 法官行政責任、權利救濟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703 (173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70301730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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