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定期失效之違憲宣告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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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蔡維音 |
中文摘要 | 2011年某甲曾就其權利受損提起行政救濟,於2012年2月1日行政訴訟敗訴確定,繼而主張基本權受侵害聲請釋憲,獲大法官肯認其主張,於2013年2月1日宣告其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年後失效。某甲依據此號解釋於2013年6月1日提起再審,卻被行政法院以相關法令在解釋公布後一年內仍屬有效為由予以駁回。甲雖不甘仍無計可施。2014年10 年24日司法院做成釋字第725號解釋,宣告定期失效案件之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為由駁回。甲聽聞後認為與自身遭遇相符,重燃希望,復提起再審,卻仍被行政法院以其並非釋字第725號解釋聲請人為由駁回。甲愈為憤慨,深感不平。適2016年11月11日釋字第741號解釋公告,宣告得請求救濟者不限於釋字第725號解釋之聲請人。甲鍥而不捨地試圖再度提起權利救濟,請問其再審請求是否有機會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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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訖頁 | 6-8 |
關鍵詞 | 違憲宣告效力、定期失效、再審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703 (173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7030173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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