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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正本清源再探民法第221條準用性法條的解釋與正確適用
作者
林信和
中文摘要
甲公司聘任限制行為能力人乙設計七號手機鋰電池,未料乙工作中突發癲癇失智,致電池存在致命之瑕疵,茲甲以產銷之該型手機頻傳電池燃爆事件,損失難以估計,乃依民法第221條準用第187條之規定,請求乙之父親丙與乙連帶賠償損害,問有無理由?
起訖頁
47-63
關鍵詞
法律解釋
、
類推適用
、
債務人之責任能力
、
法定代理人責任
、
衡平賠償責任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702 (172期)
DOI
10.3966/16847393201702017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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