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反對執行名義之執行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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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寶輝 |
中文摘要 | 乙向甲購買貨物一批,簽發面額500萬元之本票乙紙為擔保付款本票,乙付清貨款後未取回擔保本票。嗣甲執該擔保本票聲請法院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乙強制執行。乙於收受該本票強制執行裁定之日起20日內以貨款已清償為由,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對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於執行程序終結前,獲勝訴判決確定。 |
起訖頁 | 30-32 |
關鍵詞 | 執行力、反對執行名義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702 (172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7020172009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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