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專利標示之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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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洲富 |
中文摘要 | 藥廠將其所有「治療C型肝炎」發明專利權轉讓與乙藥廠,並未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辦理專利權移轉登記。乙藥廠於專利權期間指控丙藥廠製造及販賣含有上開發明專利之藥品,侵害乙藥廠之該發明專利權。詎丙藥廠抗辯稱該發明專利權未辦理轉讓登記,不得向其主張專利權;且乙藥廠未在其專利品上附加專利標記及專利證書號數,其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試問:
一、乙藥廠應如何向丙藥廠主張專利權?
二、丙藥廠之抗辯專利權轉讓未登記或未標記專利權,不得主張專利權,是否有理由? |
起訖頁 | 27-29 |
關鍵詞 | 過失、登記、標示、損害賠償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702 (172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70201720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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