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三論民法第425條之1的類推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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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謝哲勝 |
中文摘要 | 乙為A地原所有人,於民國(下同)78年於A地上興建房屋及非房屋地上物,因A地的地目為「林」,房屋及非房屋地上物為違章建築,無法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但有申報房屋稅籍登記。乙於85年間陸續將A地的房屋及非房屋地上物讓與並交付給丙。甲於95年5月間自法院拍得乙的A地,並在96年6月間領得權利移轉證書。甲因拍得A地卻無法使用,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訴請法院命丙拆除房屋及非房屋地上物返還土地,問法院應如何判決? |
起訖頁 | 12-14 |
關鍵詞 | 民法第425條之1、推定租賃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702 (172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7020172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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