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一夫二妻何以合法?論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62號解釋的適用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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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梁弘孟 |
中文摘要 | Q女民國(下同)89年8月18日與Z男離婚,Z男另於同年10月16日與L女公證結婚但未登記,90年11月10日Q與Z復合結婚且登記。後來Q女訴請撤銷Z、L的婚姻,但法院查知Z盜刻證人印章致Z、Q的離婚無效,而L對此並不知情,乃判決兩次婚姻都合法,Z可享齊人之福。 |
起訖頁 | 47-52 |
關鍵詞 | 一夫一妻、重婚、釋字第362號解釋、釋字第552號解釋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701 (171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701017101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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