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喪失繼承權制度之修正──民法第1145 條修正草案之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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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秀雄 |
中文摘要 | 民法為維持社會之倫理道德,避免遺產繼承秩序之混亂,及確保遺囑人之遺囑自由,於民法第1145條設有關於繼承權喪失之規定,對於為該條所定之不法、不道德、不正行為之繼承人,加以民事上之制裁,依法剝奪其為繼承人之資格。繼承權之喪失,依法定事由可分為當然失權與表示失權,當然失權係指繼承人具有法定失權之原因,不待被繼承人為任何表示,即當然喪失繼承權而言,又可分為絕對失權與相對失權。所謂絕對失權,係指繼承人為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不法行為時,不因被繼承人之宥恕而回復繼承權,故稱之為絕對失權;對之,相對失權係指繼承人為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2至4款所定之不法行為時,雖不待繼承人之表示,而當然喪失繼承權,但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故稱之為相對失權。對於表示失權,係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之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時,始喪失繼承權,亦即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縱有重大虐待或侮辱之行為,亦非當然喪失繼承權,須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後,始生失權之效果,故稱之為表示失權。儘管民法關於繼承權之喪失,設有詳細之規定,但仍有學說上之爭議。 |
起訖頁 | 30-40 |
關鍵詞 | 絕對失權、相對失權、表示失權、扶養、孝敬父母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701 (171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7010171009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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