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涉外認領的成立、效力與親權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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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榮傳 |
中文摘要 | A國人甲與B國人乙未結婚,在我國工作、同居,乙因而懷孕並產下B國籍的丙女。甲於乙懷孕、待產期間,悉心照顧乙,丙出生後按時支付丙的扶養費用,并向乙為認領丙的表示。丙1歲時被乙帶回B國, 未再來臺, 乙於B國與C國人丁結婚,丁準備攜丙赴C國就學。甲請求乙將丙帶回臺灣,為乙所拒,乙否認甲為丙之父親及甲之親權。如甲之認領依A國法已成立,依B國法未成立,關於子女之親權,A國法規定由父親行使負擔,B國法規定由母親行使負擔,甲向我國法院起訴請求確定丙經其認領,視為其婚生子女,並請酌定丙的親權應由甲行使負擔,試問: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
起訖頁 | 27-29 |
關鍵詞 | 涉外認領、涉外親權、準據法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701 (171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70101710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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