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行政措施應符合國際人權公約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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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黃俊杰 |
中文摘要 | 立法院在318學運事件遭群眾佔據期間,部分在立法院之公民團體、異議人士及群眾於3月23日晚間7時許轉向行政院,翻越柵欄等障礙物後進入行政院院區,並進入行政院中央大樓建築物內。嗣增援警力到場,將進入建物內之群眾驅離後,群眾即聚集在行政院院區內之廣場及院區外之馬路上。H於3月24日晚間0時許進入行政院院區,並在臨北平東路之行政院院區內車道上與集會群眾靜坐,迄至晚間1時許,警力開始驅離H所在地點之群眾,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特勤中隊某不知名員警於將H拖離現場時,趁勢以警棍朝H頭部打去,致H受有「左前額撕裂傷約2.5公分併血腫」之傷害。H遂依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請求政府機關給付慰撫金,而提起行政訴訟。 |
起訖頁 | 9-11 |
關鍵詞 | 318學運、國際人權公約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701 (171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70101710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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