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告訴人申請閱覽刑事偵查卷宗事件之審判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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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昱梅 |
中文摘要 | 甲為妨害名譽事件告訴人,案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地檢署」)申請閱覽及複製偵查庭開庭錄音光碟及筆錄等資料。除了甲之筆錄外,地檢署依檔案法第18條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以涉及第三人犯罪資料及隱私為由,拒絕提供閱覽。甲不服,經訴願程序後,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問該法院是否有審判權? |
起訖頁 | 12-14 |
關鍵詞 | 閱覽卷宗、審判權、檔案法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12 (170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6120170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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