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經營權協議與表決權拘束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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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彥良 |
中文摘要 | B公司與A股份有限公司大股東甲簽訂契約,契約明定甲須同意並協助B取得A公司經營權,其後於前屆董監事選舉之股東會中,由於甲之協助下,B公司取得A公司之過半之董事席次。而後本屆董監事選舉時,甲投票並未支持B公司,因此B公司僅獲得三分之一席次。若B公司主張該契約並未有期限的限制,甲仍應繼續遵循契約內容,協助B公司取得經營權,並對此次未取得經營權請求損害賠償。試問,B公司之請求是否有理由? |
起訖頁 | 24-26 |
關鍵詞 | 經營權協議、表決權拘束、公序良俗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11 (169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61101690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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