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主債務人與保證人之主觀合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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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廖蕙玟 |
中文摘要 | 乙向甲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丙就上開借款與甲訂立保證契約,並拋棄先訴抗辯權。乙屆期無法清償,甲遂以乙、丙為共同被告,請求給付100萬元。請問:一、如第一審法院審理時,被告丙向法院認諾,此認諾對乙之效力如何?二、如第一審法院判決原告甲全部勝訴,僅乙提起上訴,其效力是否及於丙? |
起訖頁 | 21-23 |
關鍵詞 | 訴之主觀合併、普通共同訴訟、必要共同訴訟、主張共通原則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11 (169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6110169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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