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無因管理與行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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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洸岳 |
中文摘要 | 甲於返家途中,見路邊有一受傷犬隻A,趨近一看發覺A乃其住處附近鄰居乙之愛犬。因甲當下未能與乙取得聯繫,乃攔下騎乘機車路過的丙,央其載送至甲熟知之丁獸醫院。抵達丁處後,甲支付丙300元為謝禮,並央求丁醫院治療A,經丁應允甲可緩付治療費用4,000元後,甲將A攜回家中,但因仍未能聯絡上乙,甲乃以自己負擔狗食之意思暫時豢養A。甲豢養A期間中,甲珍愛之歌手親筆簽名海報(價值2,000元)遭A污損毀壞。請依甲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情形,檢討以下甲乙間、乙丁間之法律關係。一、甲以自己名義央請丁進行治療。二、如甲以乙之代理人的名義央請丁進行治療。 |
起訖頁 | 18-20 |
關鍵詞 | 適法無因管理、無權代理、限制行為能力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11 (169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6110169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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