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種類物買賣、給付不能與對待給付義務等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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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楊芳賢 |
中文摘要 | 甲於某年8月8日在乙經營之禮品店看到一個義大利水晶花瓶,造型典雅,標價5萬元,回家後與妻商量,決定購贈其弟作為結婚禮物,甲於次日打電話給乙,乙說明該瓶業已出售,惟將於近期進貨。甲表示訂購,並說明係贈丙之禮物,丙對其亦有直接請求交付之權,乙同意之,當時甲對丙為贈與之表示,丙於允受後,即與乙連絡商定於9月10日11時丙宅交付。乙之店員丁於上開約定時間送貨至丙處時,丙因病住院,不能受領。丁於回程途中,被戊駕車違規超速所撞到,水晶花瓶全毀,丁對於事故之發生亦與有輕過失。試問:一、乙得否對甲請求支付價金?二、丙得對乙主張何權利?三、丙對戊請求損害賠償,有無理由? |
起訖頁 | 15-17 |
關鍵詞 | 受領遲延、給付不能、對待給付請求權、讓與請求權、第三人利益契約、侵權行為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11 (169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6110169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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