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養子女之姓氏、特有財產之權限及合意終止收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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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戴東雄 |
中文摘要 | 姓林之甲男與姓許之乙女為夫妻,生有從林姓之18 歲A男與從林姓之14 歲B男,A男與B男分別從其袓母已獲遺贈一筆值1,000萬元之土地與一棟值600萬元之小套房,B男並利用課餘打零工,已儲蓄現金2萬元。姓何之丙男與姓陳之丁女夫妻,結婚10年未能生育,因丙男為單傳,丁女亦為獨生,二人均為傳香火,甚為心急。故丙男與丁女找上至友甲男與乙女訂立書面契約收養B男,並經法院為收養認可之裁定。丙男與丁女收養B男2年後,生了雙胞胎之C男與D男,又經半年,丙男不幸因病死亡。
試問:
一、丙男與丁女就其B養子為收養戶籍登記時,因丙男與丁女對B男應如何從姓發生爭議時,應如何解決?
二、B男之小套房由何人管理?如出租時,其租金歸何人所有?
三、B男能否以其2萬元之儲蓄,購買一部5,000元之腳踏車?
四、丁女因丙男死亡後,負擔C男與D男之扶養過重,故欲與17歲之B男終止收養關係,而經B男同意時,應如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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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訖頁 | 40-46 |
關鍵詞 | 收養認可之裁定、養子之從姓、特有財產、親權之行使、合意終止收養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10 (168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610016801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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