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舉輕明重或舉重明輕?──受命法官單獨決定具保免予羈押之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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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錢建榮 |
中文摘要 | 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獲准,嗣經偵查終結,檢察官將甲提起公訴,並將羈押中被告移送法院審理,法院受理分案後,由A(審判長)、B(陪席法官)、C(受命法官)組合議庭審理,起訴送審當日由受命法官C單獨自進行準備程序,訊問後以被告甲雖犯罪嫌疑重大,惟無羈押之必要,諭知被告甲以新臺幣100萬元具保免予羈押。受命法官C所為具保決定是否合法?檢察官如有不服應向抗告法院或所屬法院提起如何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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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訖頁 | 30-32 |
關鍵詞 | 羈押、舉輕明重、舉重明輕、釋字639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10 (168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6100168009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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