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刑法第190 條之1 的「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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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古承宗 |
中文摘要 | 甲未為A科技公司之水污染防治的緊急應變措施,廢水因而持續放流。總計排放約1,000噸的廢水,其中含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污泥、有害健康物質之鎳、銅,以及強酸等,隨之排放於B河川。經查,B河川上游同時亦有其他兩家工廠連續數月排放廢水,而甲之行為實際上僅有增加污染程度,卻未改變污染狀態。試問甲放流廢水是否實現刑法第190條之1的「污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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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訖頁 | 27-29 |
關鍵詞 | 具體危險犯、污染、法益、客觀歸責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10 (168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61001680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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