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訴之客觀預備合併之合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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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許政賢 |
中文摘要 | 甲與乙合資購買A地,約定權利義務各半,並登記在乙名下,嗣雙方因故失和,乙乃以買賣為原因,將A地移轉登記予丙。甲知情後,向乙為終止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並以乙、丙為被告,主張乙將A地移轉登記予丙係無權處分及通謀虛偽,應屬無效,依民法第179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767條第1項及終止借名契約後之返還請求權,代位乙向丙請求塗銷A地移轉登記,及請求乙返還A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同時,甲另主張,縱認乙、丙間A地之買賣為真正,且移轉登記並非無效,但乙明知該買賣損害甲之權利,丙亦知其情事,則依同法第244條第2項規定,甲亦得請求撤銷乙、丙間A地之買賣及移轉登記行為。退步而言,如上述主張均無理由,乙已無法將A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二分之一返還予甲,亦屬給付不能,依同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甲得請求乙賠償1,000萬元。試問甲應如何研擬訴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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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訖頁 | 18-20 |
關鍵詞 | 訴之客觀合併、客觀訴之合併、訴之客觀合併之合併、客觀訴之合併之合併、借名登記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10 (168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6100168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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