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遺產酌給之要件:請求人受扶養必要性之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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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重陽 |
中文摘要 | 甲男乙女婚後育有數子女,經過幾年相處漸因個性不合而離婚,後甲男與丙女同居近30年,經商有成且感情融洽,生活水準品質頗高,日前甲男身故留下鉅額遺產,丙女向親屬會議依據民法第1149請求遺產酌給,親屬會議亦同意給予其頗高生活水準之數額,但甲男之繼承人以甲男生前已對丙女為數筆不動產之贈與,且丙女尚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已足以安頓其生活所需,親屬會議實屬核予過多數額,進而主張親屬會議決議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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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訖頁 | 15-17 |
關鍵詞 | 遺產酌給請求權、死後扶養、事實上夫妻、遺贈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10 (168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6100168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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