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的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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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榮傳 |
中文摘要 | 甲、乙為丙之父、母,丙為奉養甲、乙,同意提供自己所有的A地,設定最高限額600萬元(新臺幣,下同)的抵押權給甲、乙。甲、乙、丙申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時,在所附的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契約書中,就「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填載「父母親之受撫養權利(子女之扶養義務)等請求權利,詳如雙方(三人)協議書所記載」、「擔保債權確定日期」載為:「詳如雙方(三人)協議書所記載」,而其協議書記載「……一、丙同意,以丙名下之A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600萬元整於甲、乙,以擔保丙對於甲、乙所應負擔之扶養義務。」等語。試問:上述最高限額抵押權是否違反民法第881條之1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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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訖頁 | 9-11 |
關鍵詞 | 最高限額抵押權、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抵押權之有效性、抵押權之效力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10 (168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61001680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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