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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扶養請求事件之審判(下)
作者
沈冠伶
中文摘要
整體而言,於扶養請求事件,基於臺灣與德國在扶養權利規範之部分差異性,家事法院之機能亦有所不同,除關係人已自行協議而形成權利之具體內容者外,臺灣家事法院更具有法形成(扶養方式或內容酌定)之機能,而非僅就權利之存否為判定,為實現此機能,則較具有職權性,期能協同關係人迅速作成適當判斷,以平衡兼顧弱勢者之保護。
起訖頁
33-55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609 (167期)
DOI
10.3966/168473932016090167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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