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讓與主要部分財產之股東會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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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姚志明 |
中文摘要 | 未公開發行股票之A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股東會大會召開時,於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60%股東出席情況下,以出席股東表決權剛好過半數之同意該公司所有之唯一之土地、建物及地上物(廠內所有動產包括系爭混凝土拌合設備)以新臺幣(下同)9,000多萬元價格出售給B股份有限公司,以清償所積欠之債務。試問:該股東會決議之效力為何? |
起訖頁 | 21-23 |
關鍵詞 | 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股東會決議、不成立、得撤銷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09 (167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6090167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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