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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讓與主要部分財產之股東會決議
作者 姚志明
中文摘要 未公開發行股票之A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股東會大會召開時,於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60%股東出席情況下,以出席股東表決權剛好過半數之同意該公司所有之唯一之土地、建物及地上物(廠內所有動產包括系爭混凝土拌合設備)以新臺幣(下同)9,000多萬元價格出售給B股份有限公司,以清償所積欠之債務。試問:該股東會決議之效力為何?
起訖頁 21-23
關鍵詞 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股東會決議不成立得撤銷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609 (167期)
DOI 10.3966/168473932016090167006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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