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遺囑執行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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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煜宗 |
中文摘要 | 某集團總裁甲逝世後,其身為同集團副總裁之子乙在約1個月後公開甲之自書遺囑,其中除記明遺產由乙單獨繼承外,亦同時指定A、B二人為遺囑執行人,故乙乃宣布依照遺囑接任集團總裁及單獨繼承甲之全部財產。對此,同集團立即發出回應,表示乙逕自公開遺囑殊屬遺憾,而同為甲之子丙、丁二人則表示乙侵害其等之繼承權。試問,乙公開遺囑之程序及實行遺囑內容之行為是否有效? |
起訖頁 | 15-17 |
關鍵詞 | 遺囑執行人、遺囑之交付、遺囑之通知、遺囑之開視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09 (167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6090167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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