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結社自由之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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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仁淼 |
中文摘要 | 聲請人X為高雄縣教師會,X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在章程明訂X之正副理事長由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產生,並為當然理事及常務理事。之後,X依決議後之規定,將決議及會議記錄送交Y主管機關高雄縣政府備查。 惟Y以X之決議涉及理事長選舉方式部分,與系爭人民團體法第17條第2項:「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之規定不符,不予備查,並請X檢討修正。 X不服提起行政爭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X之訴而告確定。X若不服終局判決,而要聲請大法官釋憲,應如何主張聲請之內容? |
起訖頁 | 6-8 |
關鍵詞 | 結社自由、精神自由、人民團體法、教師會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09 (167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6090167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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