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選擇之債的辯正──兼向三份認真卓越的判決致敬 |
---|---|
作者 | 林信和 |
中文摘要 | 甲與乙87年就合夥購入、信託登記為乙所有之A三筆土地,約定:一、雙方同意於取得建照後出售。雙方各找買主,優先出售於最高出價者,淨利20%歸甲、80%歸乙;二、如與B五筆鄰地合建時,乙應給付甲30坪房屋1棟及機械車位2個;三、如與C九筆鄰地合建時,乙應給付甲60坪房屋1棟及機械車位4個;四、自建照核發之日起,甲方應得之房屋轉換為預售屋,並視同已付清價金;坪數超過或不足時,按約定之坪價多退少補;五、甲若分得房屋時,稅負概由乙承受,若出售土地時,依約定一處理。嗣乙於88年與丙就D七筆鄰地合建,惟因故未能取得建造,92年再與丙就略異之E七筆鄰地合建並於次年8月取得建造,未受甲於4月間陳請暫緩發照之影響。但乙於建照核發前一星期,自行將A三筆土地簽約出售於丁,並於發照後一星期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甲乃起訴先位請求乙因約定二給付不能之房價賠償,備位請求乙依約定一給付售地淨利分配款。問甲之請求有無理由? |
起訖頁 | 69-72 |
關鍵詞 | 選擇之債、任意之債、選擇權、選擇關係、停止條件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08 (166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6080166013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