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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行使公法上返還請求權之法律途徑──行政程序法第127 條之修正
作者 劉建宏
中文摘要 有關行政機關向人民行使「公法上返還請求權」(öffentlich-rechtlicher Erstattungsanspruch;又稱「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法律途徑,長久以來為我國實務及學說上之爭議問題。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1項規定:「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雖明定授益處分之受益人在原授益處分因撤銷等原因溯及失效時,負有返還不當得利之義務。惟並未規定行政機關向人民行使該返還請求權時,究應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之訴,抑或得逕以行政處分為之。
起訖頁 61-68
關鍵詞 公法上返還請求權公法上不當得利反面理論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608 (166期)
DOI 10.3966/168473932016080166012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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