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行政機關行使公法上返還請求權之法律途徑──行政程序法第127 條之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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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劉建宏 |
中文摘要 | 有關行政機關向人民行使「公法上返還請求權」(öffentlich-rechtlicher Erstattungsanspruch;又稱「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法律途徑,長久以來為我國實務及學說上之爭議問題。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1項規定:「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雖明定授益處分之受益人在原授益處分因撤銷等原因溯及失效時,負有返還不當得利之義務。惟並未規定行政機關向人民行使該返還請求權時,究應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之訴,抑或得逕以行政處分為之。 |
起訖頁 | 61-68 |
關鍵詞 | 公法上返還請求權、公法上不當得利、反面理論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08 (166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608016601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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