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扶養請求事件之審判(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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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沈冠伶 |
中文摘要 | 扶養請求事件於舊法下有行訴訟或非訟程序之不同情形,家事事件法(下稱「家事法」)則基於實體法上非訟化、簡速處理及統合處理之理由而將之全面非訟化。扶養請求事件之審判有共通之程序原則,但由於有扶養酌定請求、代墊扶養費返還請求及扶養協議履行請求事件等不同類型,又涉及未成年人扶養請求、配偶間或親屬間扶養請求,其訟爭性及非訟性之情形不一,截然二分之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均難能妥善因應,而應視事件之可處分性、公益性、裁量性、避免紛爭再燃之法安定性需求,除法律明定之程序法理交錯適用外,由非訟法院在解釋論上為合義務性裁量判斷,交錯適用訴訟法理與非訟法理。基於臺灣與德國在扶養請求實體規範之差異,家事法院之機能亦有所不同,除關係人自行協議而形成權利之具體內容者外,臺灣家事法院就扶養酌定請求更具有法形成之機能。 |
起訖頁 | 33-48 |
關鍵詞 | 程序法理交錯適用、紛爭類型審理論、扶養方法酌定請求、扶養協議履行請求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08 (166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6080166010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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