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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請求事件之審判(上)
作者 沈冠伶
中文摘要 扶養請求事件於舊法下有行訴訟或非訟程序之不同情形,家事事件法(下稱「家事法」)則基於實體法上非訟化、簡速處理及統合處理之理由而將之全面非訟化。扶養請求事件之審判有共通之程序原則,但由於有扶養酌定請求、代墊扶養費返還請求及扶養協議履行請求事件等不同類型,又涉及未成年人扶養請求、配偶間或親屬間扶養請求,其訟爭性及非訟性之情形不一,截然二分之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均難能妥善因應,而應視事件之可處分性、公益性、裁量性、避免紛爭再燃之法安定性需求,除法律明定之程序法理交錯適用外,由非訟法院在解釋論上為合義務性裁量判斷,交錯適用訴訟法理與非訟法理。基於臺灣與德國在扶養請求實體規範之差異,家事法院之機能亦有所不同,除關係人自行協議而形成權利之具體內容者外,臺灣家事法院就扶養酌定請求更具有法形成之機能。
起訖頁 33-48
關鍵詞 程序法理交錯適用紛爭類型審理論扶養方法酌定請求扶養協議履行請求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608 (166期)
DOI 10.3966/168473932016080166010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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