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主參加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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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劉明生 |
中文摘要 | 甲與乙訂有買賣A房屋之契約,但乙於清償期屆至仍不移轉A屋所有權於甲,甲乃以乙為被告提起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之訴訟。丙主張在起訴前甲已讓與其對於乙之債權,試問丙可否提起主參加訴訟?如丙於訴訟繫屬中始受讓該債權,丙可否提起主參加訴訟?如法院判決丙於主參加訴訟中勝訴,而甲與乙敗訴,倘若只有乙就主參加訴訟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其效力是否會及於甲? |
起訖頁 | 18-20 |
關鍵詞 | 主參加訴訟、合併辯論、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恆定原則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08 (166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6080166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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