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民法第1001條但書之分居規定應予法制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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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戴東雄 |
中文摘要 |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結婚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而婚後生育一子丙男。甲男從事經貿工作,每月收入頗豐,乙女為家庭主婦,從事家務與育幼。因甲男從事貿易,經常出入中國大陸,因而認識定居在中國大陸之丁女,且過從甚密。最初,甲男約每3個月回臺一次,看看妻小,並接濟家庭生活之開支,婚姻生活尚稱和諧。丙男3歲時,甲男幾乎1年難得回臺幾星期而已。丙男7歲時,甲男不回國已逾3年,不但無匯錢回臺,且風聞與丁女在大陸同居。乙女因無一技之長,懸念丙男尚年幼,不敢貿然訴請離婚,乙女在忍無可忍之下,設法出外幫傭,解決家計。 試問:乙女與甲男在分居期間,對甲男之權利、義務為何? |
起訖頁 | 63-69 |
關鍵詞 | 分居、積極請求權、消極抗辯權、免除同居之正當理由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07 (165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607016501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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