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對於被告無審判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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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啓垂 |
中文摘要 | A國外交代表乙為促進A國經濟發展,介紹及協助臺灣人甲投資A國的某產業。嗣後,甲因投資虧損,指摘乙所提供資訊不實,並藉浮報費用以取得不當利益。甲向乙要求賠償其部分損害及返還乙不當取得的利益,乙稱甲的指摘及要求毫無根據。因甲交付乙款項的地點及乙在臺灣的居所地均為臺北市士林區,甲向士林地方法院起訴乙,依民法關於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被告給付820萬元。乙主張自己為A國外交代表而享有豁免權,士林地院經調查確認乙享有外交代表的豁免權,應如何處理此一訴訟事件? |
起訖頁 | 19-21 |
關鍵詞 | 審判權、豁免權、國際管轄權、訴訟途徑、訴訟要件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07 (165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6070165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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