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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對於被告無審判權
作者 陳啓垂
中文摘要 A國外交代表乙為促進A國經濟發展,介紹及協助臺灣人甲投資A國的某產業。嗣後,甲因投資虧損,指摘乙所提供資訊不實,並藉浮報費用以取得不當利益。甲向乙要求賠償其部分損害及返還乙不當取得的利益,乙稱甲的指摘及要求毫無根據。因甲交付乙款項的地點及乙在臺灣的居所地均為臺北市士林區,甲向士林地方法院起訴乙,依民法關於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被告給付820萬元。乙主張自己為A國外交代表而享有豁免權,士林地院經調查確認乙享有外交代表的豁免權,應如何處理此一訴訟事件?
起訖頁 19-21
關鍵詞 審判權豁免權國際管轄權訴訟途徑訴訟要件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607 (165期)
DOI 10.3966/168473932016070165005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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