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我可以在法院前廣場抗議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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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劉靜怡 |
中文摘要 | 大學生A、B和C三人某天來到緊鄰最高法院大門的門前廣場,針對最高法院內正在審理的某件警察攻擊人民案件,高舉「臺灣政府縱容警察行使非法暴力」的標語,進行抗議,並且在警方舉警告標語三次要求三人停止該行為和離開後,拒絕停止上述言論表達行為和離開該廣場。警方認為三人在法院前廣場展示抗議標語,將嚴重危害法院審判功能與社會秩序,因此三人加以逮捕,以A、B和C三人違反集會遊行法第6條將法院劃定為「禁制區」的規定,予以裁罰確定。A、B和C三人認為集會遊行法此一規定侵害言論自由,聲請釋憲。 |
起訖頁 | 6-8 |
關鍵詞 | 言論自由、公共財產、公共論壇、禁制區、內容中立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07 (165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6070165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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