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財政法:第六講公營事業(上) |
---|---|
作者 | 蔡茂寅 |
中文摘要 | 國家的各種財政收入中,以權力手段無償獲取的稅課收入,無論在量與質上均居於最主要之地位,乃是租稅國家的常態與理想,除此之外的非稅公課,因其權力行政的性質,歷來亦廣受重視。惟除了以上的強制性收入之外,自由性收入在公財政收入中,尤其是公營事業的盈餘收入,因國家型態之不同,時而亦扮演極為重要的角色。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二章第八節定為「營業盈餘……及其他收入」,以公營事業之盈餘收入為財政收入之常態,若再徵之公營事業預算(即附屬單位預算之營業基金部分)在我國財政規模中所佔比例之高1,則公營事業盈餘收入的重要性更是無庸置疑。惟在此須強調者,公營事業盈餘收入縱令在我國長期存在,並有其不可忽視之重要性,但此屬實然面之現象,既不足在應然面上正當化其存在,在財政收入面上亦不應因此改變其與稅課(乃至非稅公課)收入之主次關係。 |
起訖頁 | 30-40 |
關鍵詞 | 公營事業、自由性收入、國營事業、財政收入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06 (164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6060164009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