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繼承人代位繼承及其與債權人、債務人之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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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明軒 |
中文摘要 | 一家之內,甲、乙為姊弟關係,乙娶丙為妻,生育子女丁、戊二人,丁成年後與己結婚,亦生育子女庚、辛二人,三代同堂。嗣乙因病逝世,繼承於焉開始,其遺產應由何人繼承?繼承人之應繼分各為若干?如丁先於其父乙死亡,繼承人之範圍及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有無變化?此外,乙於生前對於A商享有貨款債權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對於B商負有票據債務300萬元,各繼承人與A商或B商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又如何?均有待本文分別說明。 |
起訖頁 | 15-17 |
關鍵詞 | 繼承開始時、繼承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親等近者為先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06 (164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6060164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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