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禁止不利益變更──勞動法訴字第1040007965號訴願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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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蔡震榮 |
中文摘要 | 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非法容留外國人於其工廠工作,遭原處分機關查獲,應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原處分機關考量甲之廠房,係開放未設門禁管理,且考量甲僅高中學歷不諳法律規定等理由,乃審酌行政罰法第8條以及第18條第3項規定,裁處甲10萬元罰鍰,該項處分容有討論空間。 |
起訖頁 | 9-11 |
關鍵詞 | 不利益變更禁止、法律原則、信賴保護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06 (164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60601640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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