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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能否處罰撒謊的人民?──立法院調查權的界限
作者 廖元豪
中文摘要 為強化立法院之調查權與質詢權,立法院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下稱「本法」),明文規定:一、立法院為行使職權之必要,得舉行聽證,並通知特定社會人士到場陳述意見。被通知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無故不出席者,立法院得經院會決議,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之罰鍰。二、政府人員或社會人士,於立法院與各委員會進行質詢、聽證、公聽會時所為之陳述,如有虛偽不實之情形,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起訖頁 6-8
關鍵詞 國會調查權權力分立立法院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606 (164期)
DOI 10.3966/168473932016060164001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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