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立法院能否處罰撒謊的人民?──立法院調查權的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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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廖元豪 |
中文摘要 | 為強化立法院之調查權與質詢權,立法院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下稱「本法」),明文規定:一、立法院為行使職權之必要,得舉行聽證,並通知特定社會人士到場陳述意見。被通知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無故不出席者,立法院得經院會決議,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之罰鍰。二、政府人員或社會人士,於立法院與各委員會進行質詢、聽證、公聽會時所為之陳述,如有虛偽不實之情形,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
起訖頁 | 6-8 |
關鍵詞 | 國會調查權、權力分立、立法院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06 (164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6060164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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