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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83條禁止結婚之親屬範圍
作者 戴東雄
中文摘要

甲男年滿45歲,其為準備結婚,積極物色適當之對象。為此先後認識了6位女友。第1位為年滿20歲之乙女。乙女為甲男與B女所生之非婚生女兒,而被推定為B女之夫A男之婚生之女。第2位是年滿35歲之丙女。丙女為甲男么妹夫之姑媽。第3位是年滿35歲丁女。丁女是甲男之堂叔所收養之養女。第4位是28歲之戊女。戊女為甲男之嬸母,而叔父已死亡。第5位是36歲之己女。己女為甲男父親續弦之繼母,但已和甲男之父親離婚。第6位是38歲之庚女。庚女是甲男之舅媽,因舅父去世後,改嫁C男,但C男又去世。
試問:甲男就上面所述6位女性,應選擇何人結婚,始不會牴觸民法第983條禁止結婚親屬之規定,而不致於讓其結婚無效?

起訖頁 46-52
關鍵詞 禁止結婚之親屬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旁系血親旁系姻親法定血親姻親關係消滅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605 (163期)
DOI 10.3966/168473932016050163012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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