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民法第983條禁止結婚之親屬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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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戴東雄 |
中文摘要 | 甲男年滿45歲,其為準備結婚,積極物色適當之對象。為此先後認識了6位女友。第1位為年滿20歲之乙女。乙女為甲男與B女所生之非婚生女兒,而被推定為B女之夫A男之婚生之女。第2位是年滿35歲之丙女。丙女為甲男么妹夫之姑媽。第3位是年滿35歲丁女。丁女是甲男之堂叔所收養之養女。第4位是28歲之戊女。戊女為甲男之嬸母,而叔父已死亡。第5位是36歲之己女。己女為甲男父親續弦之繼母,但已和甲男之父親離婚。第6位是38歲之庚女。庚女是甲男之舅媽,因舅父去世後,改嫁C男,但C男又去世。 |
起訖頁 | 46-52 |
關鍵詞 | 禁止結婚之親屬、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旁系血親、旁系姻親、法定血親、姻親關係消滅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05 (163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605016301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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