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專利法之發明人主義及發明人之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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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素華 |
中文摘要 | 獨資製造商甲提供縮小尺寸之電路板,委由乙設計用於鞋子之發光裝飾物。乙投入研究,開發出裝飾物之發光電路及縮小發光電路之尺寸、設計與建議容納電路之外殼,完成設計圖及相關測試後,交由甲製造發光之兒童學步鞋,廣受好評。甲其後獲悉,乙以「可結合於被結合物之發光裝飾物」創作,於我國提出及獲准新型第X號專利權。甲憤而提起確認之訴,主張其為X專利權之創作人及申請權人;甲又主張,參照X專利說明書所記載之內容,X專利係援用甲所提出之技術構想,因此,甲至少應為X專利之共同發明人及共同申請權人。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 |
起訖頁 | 33-35 |
關鍵詞 | 專利、發明人、專利申請權、出資聘請發明、職務發明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05 (163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6050163010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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