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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租賃物移轉後,租金請求與押租金返還之問題
作者 姚志明
中文摘要 甲於民國(下同)99年7月1日向乙承租A屋作為餐廳營業場所,約定租期5年(租期於104年6月30日屆滿),押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押金計息而息抵租金,租金每月15萬元,每個月初繳納。嗣後,在甲繼續營業時,乙於103年12月底將該房屋出賣與丙,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然乙並未將上述押租金30萬元移轉給丙。
試問:丙得否向甲請求自104年1月至6月的租金?又於104年租期屆滿時,甲得否向丙請求返還押租金30萬元?
起訖頁 15-17
關鍵詞 買賣不破租賃押租金從契約讓與人受讓人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605 (163期)
DOI 10.3966/168473932016050163004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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