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職業團體理事長不得直接選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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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許育典 |
中文摘要 | 聲請人甲教師會於該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在章程明定該會正副理事長由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產生,並為當然理事及常務理事;嗣依規定,將決議及會議記錄送交主管機關備查。惟主管機關以該會決議涉及理事長選舉方式部分,與人民團體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不符不予備查,並請聲請人檢討修正。聲請人不服提起行政爭訟,經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1243號判決,認系爭規定為公法上強制規定,予以駁回而告確定。最後,聲請人以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的系爭規定,侵害聲請人的結社自由,聲請大法官解釋。 |
起訖頁 | 9-11 |
關鍵詞 | 結社自由、比例原則、團體自主、職業團體、理事長產生方式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05 (163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60501630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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