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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職業團體理事長不得直接選舉?
作者 許育典
中文摘要 聲請人甲教師會於該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在章程明定該會正副理事長由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產生,並為當然理事及常務理事;嗣依規定,將決議及會議記錄送交主管機關備查。惟主管機關以該會決議涉及理事長選舉方式部分,與人民團體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不符不予備查,並請聲請人檢討修正。聲請人不服提起行政爭訟,經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1243號判決,認系爭規定為公法上強制規定,予以駁回而告確定。最後,聲請人以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的系爭規定,侵害聲請人的結社自由,聲請大法官解釋。
起訖頁 9-11
關鍵詞 結社自由比例原則團體自主職業團體理事長產生方式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605 (163期)
DOI 10.3966/168473932016050163002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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