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鄭捷殺人行為是否屬旅客運送責任保險中之「恐怖主義者行為」除外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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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張冠群 |
中文摘要 | 2014年5月發生鄭捷在捷運上殺人案,造成4人死亡與24人受傷,臺北捷運公司事前已依《大眾捷運法》向新光產險投保「責任險」,若乘客搭車發生意外,就醫費用可由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代位受害替乘客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此案醫療費用共129萬餘元,但新光產險卻以此案為合約中「911恐怖主義」除外條款拒賠,臺北地院不認同,判新光產險敗訴,應依約理賠;仍可上訴。 |
起訖頁 | 43-51 |
關鍵詞 | 責任保險、除外責任、保險契約解釋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04 (162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604016201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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